公司章程与股东合伙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区别和联系,有的人认为签署了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无所谓的,就按照人家给的样本填写就行了;有的则认为有了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有没有都无所谓的,反正公司章程已经对股东都有效了。

其实这个两个文件之间是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是可以互补的。

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由股东或者其他开办公司的人员制定的。在商法领域,法律更为尊重自由,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公司章程的这种约束力就是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它对内来说,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也就会要求受它约束的全部人员和主体都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是从出多少资,什么时候出资,如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何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公司对股东权利的保障,还有就是如何参与分红、剩余财产的分配等问题都是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的。

股东合伙协议,我们首先来看看什么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就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合同具有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里面没有专门的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上内容可以推导出股东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股东合伙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指股东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公平的沟通最终达成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到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主要就是对是针对股东如何设立公司、如果设立公司不成功如何处理、设立公司的主营范围、公司经营期限、设立公司各股东如何出资以及出资期限、各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股东如何分红、公司何时终止以及如何解散、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各自股东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分工负责的内容等事情,在依法的前提下也要求各方股东需要按照事成信用的原则履行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中约定的义务、行使约定的权利,如果某方股东存在违约的情况,其他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章程与股东合伙协议的区别:

第一,法定性不一样。

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第二,约束的对象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两个文件约束的对象不一样,似乎公司章程更为宽泛一些,即便是没有参与制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约束的。

第三,隐私保护程度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对于股东之间的隐私具有很强的保护性。即便是存在股权代持的问题,实际投资人之间签署了股东合伙协议,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以及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可以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的代持人。

尤其是对于协议从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里面,建议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一定要签署一份股东合伙协议,这样能够对股东内部认可股东的地位,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第四,约定的内容不一样。

公司章程主要的内容是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主要就是对是针对股东如何设立公司、如果设立公司不成功如何处理、设立公司的主营范围、公司经营期限、设立公司各股东如何出资以及出资期限、各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股东如何分红、公司何时终止以及如何解散、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各自股东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分工负责的内容等事情。

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不是完全一致的,比如说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这个时候没有公司章程的,即便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约定未能成功设立各方权利义务以及事后处理的问题,还有就是股东的分工负责内容也不会在公司章程里面体现的,所以说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是具有互补性的。也都是有存在的必要的。

从以上对股东合伙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既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出于对股东负责,以及权力义务的明确,事务的提前规划的原则,我建议除了制定公司章程以外,股东之间要签署股东合伙协议。

1.阅后如果喜欢,不妨点赞和评论一下。

2.如果喜欢股权和管理知识,请关注本头条号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