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印花税应注意:

一、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也就是说,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前提是出借人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借人不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即使签订了借款合同,也不缴纳印花税。我国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二、同业拆借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单位。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包括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借款合同将同业拆借排除在外。即同业拆借虽然也属于借款合同,但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不缴纳印花税。

三、金融机构贴现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而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贴现银行,并不是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所有权转移后,持票人不再承担基于票据所有权上的票据付款责任。因此,票据贴现单不属于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四、委托贷款合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委托贷款合同是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委托人没有提供贷款业务的资格,所以要借银行的名义去提供贷款。因此,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应由银行和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而委托人和银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委托人不缴纳印花税。

五、融资租赁合同不再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原印花税将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而新印花税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拿出单独设立“融资租赁合同”,税率未变,仍然是万分之零点五。

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上述两种情形,是免征印花税的情形,并且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均免征印花税。注意:“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并且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均免征印花税。

八、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有效)第一条规定,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九、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有效)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