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属于分类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的范围。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适用表单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四、现行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举例:纳税人张先生有两处经营所得,其中在A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收入5万、在B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收入11万,张先生有综合所得,6万费用减除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都在综合所得已抵减。

张先生在A个体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未减免时应纳税款 = 50000 * 10% - 1500 = 3500元

张先生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50000×10%-1500)×(1-50%)=1750元

张先生实际应纳税款=3500-1750=1750元

张先生在B合伙企业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应纳税所得额=110000元

应纳税款 = 110000 * 20% - 10500 = 11500元

张先生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0 + 110000 = 160000元

未减免时应纳税款 = 160000 * 20% - 10500 = 21500元

张先生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50000×10%-1500)×(1-50%)=1750元

已缴税款 = 1750 + 11500 = 13250元

应补税款=21500-13250-1750=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