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很多财务人员都是一件繁琐而头疼的事情,因为存在众多的税会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其中关于借款利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扣除和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可以把借款利息扣除总结为以下3条主要内容: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据实扣除;
(2)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做纳税调增。
就上述内容做举例说明解释。
解释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据实扣除
甲公司向工商银行贷款300万,期限1年,年利率4%,利息按月支付,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期限3年,利率4.2%,利息按季支付,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
分析:不论是向工行的贷款还是向建行的借款,都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尽管不同银行给出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约定不一样,均可以据实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解释2: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债券分为公司债和企业债,公司债一般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由证监会负责审核监管。企业债一般由中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发改委负责审核监管。
不管是公司债还是企业债,只要履行合法手续和程序,经过批准后发行,债券相关的利息支出,均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据实扣除。
解释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甲公司向乙公司(非金融企业)取得一般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6%,按季度付息,到期归还本金。
分析:甲公司的借款在账务处理应如实确认记入财务费用(利息费用),但是能否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要对比该借款利率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如果低于金融企业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据实扣除;如果高于金融企业利率,按照金融企业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做纳税调增。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获取,可以查阅各大银行、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即可,一般在商业银行和央行官网均有发布。比如央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5%,则1000万×3.5%=35万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1000万×(6%-3.5%)=25万部分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该调增具体在申报表中如何填写呢?
利息支出的调整填写在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8行 (六)利息支出行次,以上述举例账载金额填写60万元,税收金额填写35万元,调增金额填写25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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