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逐渐加强了对自身品牌的建设和保护,而商标就是用来区别一家企业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什么行为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商标法又会有哪些处罚?为此,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围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做一系列分享,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01
商标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
《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02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体现在我国《商标法》第1条,该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这体现了商标法三个方面的基本立法宗旨:
(一)加强商标管理
与其他权利的保护相比较,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较大,同时,在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以行政管理性质的注册程序为前提,因此,商标法强调对商标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使国家能够保障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又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
商标法对商标的管理首先体现为对商标权的取得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公告的商标才是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目前主管该项工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立法的管理宗旨在商标保护制度发展早期表现突出,当时商标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管理目的,所以,商标的使用是强制性的。例如,在中国古代,就强制要求陶工将其姓名标示在陶器上。这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在欧洲,地方立法则要求城市统辖范围内生产的所有商品之上都要标以城市的标记,通常是城市的盾徽。手工业商人必须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加标记,并终身使用。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对社区所负的责任的一部分,是中世纪手工业行会严格的社会秩序所要求的。商人们实际上也愿意使用商标,因为中世纪的商标对商人来说还具有特殊的意义,航海贸易发达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当货物在海上遇险,而后又找到的情况下,加注了商标的货物所有人就可以主张所有权。15世纪,法国的法律就要求,工匠必须在他的所有产品上加标志,这么做不是可选择的,是必须的,以此表明他们对其产品负责。在经过官方检验和批准以后还要加印花。中国古代关于商标法律的记载中,《唐律疏议》记载着“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这说明唐代的商品上使用标志是管理者为了监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说,商标获得注册后应该加注标记,但是,现代立法往往从权利的角度来规定这一事项,如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与我国1982年《商标法》及1993年《商标法》的规定不同,后两者都将标记注册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人的一项义务来规定,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目的是要消费者知悉这一商标,使自己的商标合法化。《商标法》现在是从权利角度定义注册商标标识的,体现了商标管理机关行政干预的弱化和对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尊重及倡扬。在美国,商标注册后是需要加注商标注册标志的,其形式是字母“r”,然后加短语“Registered 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或者它的简写形式“Reg U.S.Pat.and Tm.Off”。这种加注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不加注,在某些情况下就无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其目的很明显,也是要加强注册商标的管理。
关于商标法强调加强商标管理的宗旨集中体现在我国《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中。该章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除此之外,商标法加强商标管理的宗旨还体现为对商标转让的审核管理、对商标许可的备案管理。这部分具体制度规定,本书将在商标权的内容部分进行阐释。
(二)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商标法立法宗旨中规定保障经营者的利益,是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加进的内容。商标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因此,相应地也应该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信誉,是使商品和服务向品牌化发展,从而提高我们民族产业的竞争力的一个有力途径。保护商标专用权集中规定在商标权权利行使方式以及商标权侵权类型和救济部分。本书将在商标权的内容与商标侵权两章进行详细分析。
(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法规定了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保障商标实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通过保护商标而方便消费者选择自己认可的商品,从而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害。在Mishawaka Rubber&Woolen Mfg.Co.v.S.S.Kresge Co.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Frankfurter法官提出,我们是按照标记来生活的,我们也依据标记来购买商品。商标是引导购买者选择其所需的一种商品化的捷径,我们甚至也可以说,商标引导购买者决定自己需要什么。商标法要保障消费者最终获得的商品是他当初想要选择的商品,即来源于他认识中的那个生产者或服务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期待中的判定相差无几。因此,商标法客观上实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这还是一个需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调考虑的问题。
03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或全面注册原则。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此项原则主要从“管”字着眼,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极个别国家仍实行强制注册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严格地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大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特点。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04
商标侵权的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持有人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商标进行注册。递交相关的注册证明材料到我国的商标管理局进行办理,一旦发现这类违法的人员使用时,应立即报案进行处理,保护自身商标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05
违反商标法的相关处罚规定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不仅是识别一个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也是个人和企业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学习一些商标法的知识是必要的。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更多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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