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上半年10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医疗美容、养生保健、母婴用品、食品经营等。
此次发布的10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别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咸宁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通城县某养生保健馆发布违法广告案,赤壁市某母婴用品店虚假宣传案,湖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咸安区某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通山县某美容养生会所发布虚假广告案,某健康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赤壁市某养生保健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崇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悉,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高压态势,紧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先后组织开展医疗美容广告、“神医、神药”广告、互联网领域广告、校外培训广告、校园周边广告、房地产领域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咸宁市2023年上半年虚假违法广告
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始终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高压态势,紧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医疗美容广告、“神医、神药”广告、互联网领域广告、校外培训广告、校园周边广告、房地产领域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现将2023年上半年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册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未完整表示中国领土的问题地图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含问题地图的广告宣传册面向全国广泛印制发布,含问题地图的网页内容阅读量超过1.2万人次,影响重大,损害了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销售产品,利用产品外包装、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媒介宣称当事人母公司获得“美国FDA认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面向全国1000+家经销商和全网网民,利用宣传册和网页宣称其经销的普通化妆品涉及“预防感冒、退烧、帮助消化,防牙龈发炎、口腔溃疡”等疾病治疗功能,构成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咸宁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含有“内切祛眼袋,眼部年轻化”“切开双眼皮,上睑去皮”“埋线双眼皮 高分子蛋白线 不拆线”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通城县某养生保健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使用“外敷病灶1-3疗程可康复,让效果见证一切,复发率低:综合治疗标本兼治,愈后不易复发”等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其销售的医疗器械易氏瑶草堂瑶草贴,使用“对于颈椎、肩周炎、腰肌劳损、肌肉拉伤、老寒腿、风湿性关节炎、痛风、坐骨神经痛等各类疼痛有明显的效果”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内容宣传其销售的消毒用品易氏瑶草堂瑶草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赤壁市某母婴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产品时,宣称运输和贮存条件为2-8°C的食品“常温下发货的没有问题的”,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湖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培训课程,宣传“可以在一个月之内涨5至10万抖音粉丝,每个月最少赚6000元,15天赚回学费,赚不回学费全额退款”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5月,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咸安区某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宣传其产品为“低卡食品”,而实际该产品的能量含量为233千焦/100g,按照国家标准,能量含量不高于170千焦/100g的食品才可称作低卡食品,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通山县某美容养生会所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挂了42面宣传其服务、产品效果的锦旗,但无法证实上述锦旗的真实来源及宣传效果的真实性,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健康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2023年1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赤壁市某养生保健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经营场所电子显示屏、墙面装饰广告牌、广告宣传散页等媒介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有“调理三高、心脑血管、慢性疾病”“预防及调理康复心脑血管疾病,如脑中风,脑血栓,心脏病、心梗”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崇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房产,发布含有“零守铺期,即可收益”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且发布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3年3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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