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生产后直接销售
【案例】某小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生产某型号小轿车2000辆,每辆市场不含税售价20万元。本月销售小轿车18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0万元。由于部分轿车属于新研制的产品,为此,收取优质费452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销售电动轿车2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本月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3735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60万元。已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
【案例分析】销售小轿车的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销售额=36000+452/(1+13%)=36400(万元);
应纳消费税=36400×9%=3276(万元)。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视同销售等其他方面,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时。
①从量: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与组价无关)
②从价或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注】应税消费品的组价中,一律使用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而非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的组价时,使用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
【案例】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自产地板2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给福利院,300箱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率为5%。
【案例分析】将自产地板赠送给福利院和发给职工作福利,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价格按当期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160+113+(160+113)÷(800+500)×(200+300)]×5%=18.9(万元)。
【案例】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12.5万元。本月销售小汽车8600辆,将2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2辆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向汽车拉力赛赠送2辆特制轿车,无同类轿车销售价格,成本为25万元/辆,特制轿车消费税税率25%,成本利润率8%。(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
【案例分析】2辆用于破坏性碰撞试验,属于生产经营的一部分,不交消费税和增值税。3辆作为广告样品和向汽车拉力赛赠送2辆特制轿车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移送加工2辆豪华小轿车,属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移送时不交消费税,将来销售豪华小轿车时再交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8600+3)×12.5×9%+2×25×(1+8%)/(1-25%)×25%=9696.38(万元)。
【案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典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没有进项税,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案例分析】白酒应纳消费税=[2000×12×(1+10%)+从量消费税2000×0.5]÷(1-20%)×20%+2000×0.5=7850(元);啤酒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0×220=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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